扬州市邗江区财政局
关于开展邗江区会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镇(街办)财政所、各相关单位、相关主管部门:

    《会计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政部第26号令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通过2004年邗江区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调查和前一阶段抽样调查的情况,以及群众反映,目前,我区仍然存在相当多的人员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而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况,为此,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就我区各单位会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作一次全面调查。

    各单位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会同税务、工商、企管等部门,就所辖区域内的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作一次全面调查,并在7月25日前将《邗江区持证人员上岗情况表》报区财政局会计股(电话7862273),同时督促、组织在岗未持证人员报名参加江苏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做到依法持证上岗,否则,将依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扬州市邗江区财政局

二OO五年七月五日

 抄送:市财政局会计处、存档。

 

[发布时间:200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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