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不高,未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应当办结的事项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服务态度不好,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反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泄露服务对象财务机密的; 四、违反中心操作规程,违规挪用单位资金,并对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的; 六、对投诉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 上述投诉应当在15日内提出,收付中心将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其它形式反馈给投诉者。投诉者或被投诉者对投诉处理结论不服的,可向区财政局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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