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政府采购监督活动的管理办法
为了扩大政府采购的影响,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便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政府采购工作,尤其是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政府采购项目的运行情况,以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参加政府采购监督活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根据本办法,由采购办邀请或个人申请参加区政府采购中心举行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重大的招标活动。
三、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在公开招标20日前、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7日前,通过扬州市政府采购网及扬州市邗江区政府采购网(zfcg.hj.gov.cn)等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项目的性质、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等。
四、自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公开(邀请)招标公告15日内、竞争性谈判公告5日内,由区采购办组织、邀请、确定参加监督的对象。每一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般不超过5名。
五、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准时出席政府采购招标评审等活动。
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遵守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工作纪律,不影响正常的采购秩序,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采购活动结束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或区财政局提出。
八、区政府采购中心应指派专人及时收集、整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予以答复,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九、本办法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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