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财政局
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报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的通知》的通知

 

 

扬财企[2007]16号

 

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关于申报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

扶持发展资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外经贸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报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于20077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扬州市财政局企业处和外经贸局财务处。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报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的通知。

 

 

 

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苏财企[2007]33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关于申报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

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各省属出口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03]43号)有关要求,根据《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苏财企[2006]34号),现将申报江苏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申报范围及条件的内资及内资控股企业,在200671日至2007630日期间发生实缴保费的均可申报。

二、本次申报资助标准较苏财企[2006]34号文件有所调整。

(一)对省属外贸企业的一般贸易出口,按其实缴申报保费的15%资助。

(二)对全省企业的农产品出口。按其实缴申报保费的20%资助。

(三)对全省企业向新兴市场的出口(指除北美、欧盟、日本、港澳、台湾地区、中国保税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按其实缴申报保费的10%资助。

(四)对全省企业的船舶制造、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按其实缴申报保费的20%资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业务除外)。

(五)对全省范围内的“走出去”海外投资项目,按其实缴保费的30%资助。

三、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的企业,不享受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

请各省辖市、各省级企业于2007731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省财政厅(企业处)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财务处)。

 

 

 

 

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

 

[发布时间:200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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