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安派出所财务管理,规范公安派出所财务收支行为,健全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公安派出所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江苏省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苏财行[2004]71号)及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公安局扬财行[2005]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公安派出所作为区公安分局的二级核算单位,从2006年1月1日起纳入区公安分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公安分局统一管理。 第二条 各镇(街道)会计服务站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代理会计业务,各镇(街道)财政所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在会计服务站开设支出账户,专门核算区财政局拨入及镇(街道)财政所、区公安分局补助的经费。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组织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必须及时上划区财政专户。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组织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所需要的票据,须由镇(街道)财政所或会计服务站向区公安分局财务部门申领。为方便基层,提高效率,区公安分局可设计使用财政票据申领通知单。镇(街道)财政所或会计服务站持公安分局财政票据申领通知单直接向区财政局领取有关票据。 第五条 镇(街道)财政所或会计服务站必须明确专人代为管理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票据领用销存登记簿。票据存根由各镇(街道)财政所或会计服务站集中保管,超过保存年限的,由区公安分局汇同区财政部门统一监毁。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须依法组织收费或罚款,且票据和收费、罚款必须分离。 第七条 各公安派出所组织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除按现行财政体制上划省市财政外,其地方留成部分原则上全部用于各公安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和区财政局不予平调。 第八条 各公安派出所经费的使用权、审批权不变。 第九条 各公安派出所的部门预算由各公安派出所委托会计服务站代为编制,经各公安派出所审核签章后,报区公安分局统一审核汇总,经过法定程序后由区财政局批复下达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应及时下达各公安派出所,同时抄送各镇(街道)会计服务站。 第十条 各公安派出所的部门预算应涵盖其预算年度的全部收支,综合反映公安派出所的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在部门预算系统和国库集中收付系统公安分局一级账户下按各公安派出所名称设立二级账户。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会计服务站根据下达的各公安派出所的部门预算,经区公安分局审批后向区财政局办理预算拨款。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会计服务站应按月向区公安分局报送公安派出所的财务报表,区公安分局汇总后向区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以前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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