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财政局
关于重申国有资产清查纪律的通知

 

扬邗纪发[2007]37号

 

关于重申国有资产清查纪律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室,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纪工委、监察室,邗江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纪检组,杭集、北洲工业园党工委、管委会,区各部、委、办、局(公司)、院、中心、群团、直属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

    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区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为了确保国有资产清查的质量,特重申纪律如下:

    1、必须按区统一要求实施国有资产清查。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一项有力措施,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作进度或阻挠工作开展。各单位要认真开展的自查、检查及相关报表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并将资产清查的综合数据报表及工作报告按实施方案要求按时报区国资局,确保12月底前全面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2、必须如实申报资产清查数据。各单位各对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内部资金往来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要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以及债权等进行全面清查,不留死角,不重不漏。各单位不得隐瞒不报或转移资产、资金,要坚决防止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和变花样、走过场,决不允许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3、必须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在清查期间,任何单位不得突击处置国有资产。清查结束后,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擅自转让、私自变卖、高评低卖国有资产。

    4、必须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在清查期间到期及清查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经集体研究,主要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国资局审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规定及时缴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收益先用于偿还单位因投资而形成的债务,结余部分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或事业发展,但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福利。

    全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国有资产清查纪律,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各种违纪行为。对清查工作拖拉、不主动、不积极、不配合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清查有关纪律规定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行政企事业单位资产能够查准、查实、查彻底,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步入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

 

 

      中共扬州市邗江区纪委

       扬州市邗江区监察局

        2007年6月14日

 

 

抄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区委、区政府。

 

[发布时间:200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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